一是抓“细”。即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接案后,首先向承办法官、申请执行人详细了解案情,掌握被执行人的各方面情况,然后制定执行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教育、疏导,全方位、多途径解决其思想问题,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通过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今年执结的案件中执行和解占20%左右,自动履行率约占35%。
二是从“严”。即严格依法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实施过程中,执行人员坚持严肃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做到大胆、谨慎、稳妥,特别是对于涉及社会安定案件的执行,既讲原则又讲策略。今年,该院依法对9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分别实施了拘留、罚款,查封房屋3栋,慑于法律的威严,不少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如该县供销系统涉及债务纠纷案件9件,1995年下判后,一直难以执行。2003年企业改制后,县供销社拒不协助执行,办案人员及时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后,依法对县供销社罚款8万元,促使其全部履行应尽义务。
三是创“新”。即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在执行中,该院运用出让经营权、以物抵债、变更财产使用权或租赁权折抵债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来执结案件,拓宽了执行工作新思路、新领域,效果良好。如该县某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业主陆某负债累累,涉及债权债务纠纷24起,诉讼标的达60余万元,业主陆某因犯罪判刑17年,申请执行人40余人索债无门,纷纷想拆厂房搬机器,执行人员及时对该厂进行了查封,并采取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将砖厂以每年承包金1.9万元发包给陆金国等人,既可用承包金还债,又保护了私营企业正常生产,受到当事人的好评。(王彦平)
来源:中国·新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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