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有变
“社保缴费的费率、补贴政策基本没变,只是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的缴费基数有所调整,四类人的缴费补贴基数跟着变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孟宪苍介绍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改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某一百分比”。
据了解,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2007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即五年内过渡到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补贴可再次享受
据介绍,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而此前则明令仅可享受一次。
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办法进行补贴,孟宪苍解释说:“单位先替劳动者缴费,国家每年再给予单位补贴”;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孟宪苍解释说:“钱不会直接发到个人手里,而是在缴费时替劳动者缴纳一部分。”
旧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
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
失业保险
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
基本医疗保险
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
新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低保人员
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0%。
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5%。
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9%。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4%。
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来源:中国·新田网
作者:本站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