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工作经费。要在年度预算中进一步安排好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日常经费,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的正常运转。要对本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外勤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以保障审计机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严明审计纪律和加强审计廉政建设。地方审计机关应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经济联系,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同时,要建立专项经费追踪问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人民日报》 (2007-06-15 第02版)
来源:中国·新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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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