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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商局公布2007年长沙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新田网 作者:本站 编辑:王雨松 2010-09-21 18: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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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3月13日讯(记者 汤红辉 通讯员 王群辉)“用了2个月,一点效果都没有,你说郁闷不。”249元一瓶的淡斑精油,用了半年却没有一点效果,爱美的谢欣(化名)女士失望极了,她将销售这种精油的老板举报到了长沙市工商局。
经过工商部门的检测,原来这种精油是不合格产品,且这种产品已经有近百人购买。在今天由长沙市工商局公布的2007年长沙市十大打假典型案例中,谢欣女士遭遇的不合格化妆品案名列第三。
  
  其他9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分别为:保健品涉嫌虚假宣传案、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销售假烟酒案、销售不合格汽油案、销售不合格农药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假冒伪劣网线案、销售不合格螺纹钢案、假冒添加汽油清净剂案。
  
  相关链接: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一、保健品涉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广州市某保健品公司在销售某品牌减肥胶囊时,称该胶囊有紧致皮肤,美容养颜等六大突破。但是在当事人提供的批准文号中,该产品仅“减肥、美容(袪黄褐斑)”两项保健功能获得国家审批,说明书上所称其他四项性能和用途均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长沙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经查明认定该行为属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行政罚款。
  
  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当事人刘某系个体工商户,长沙县工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莲城”牌复合肥进行抽样检验,该样品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刘某于2007年2月17日从湘潭市先锋企业集团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以每吨1100元价格购进“莲城”牌复合肥15吨,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并予以一定的行政罚款。
  
  三、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当事人黄某于2006年9月20日以199元/瓶的价格从长沙市某护肤服务部购进广州市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2006年9月6日生产的美时慕美白淡斑芳香精油100瓶,共计购进金额19900元。后以24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8瓶,共计销售金额24402元,从中获利4900元。上述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销售假烟酒案
  
  2007年2月,某消费者在当事人王某处先后购买的一批烟酒,经法定检测机构鉴定其中6条中华烟、6瓶五粮液、8瓶15年茅台酒、4瓶30年茅台酒为以假充真产品,合计金额为29028元。上述行为违法了《产品质量法》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上述以假充真的烟酒予以没收,并处以行政罚款。
  
  五、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当事人浏阳市某加油站先后从两石油公司购进90号汽油6940升和93号汽油5568升。2007年3月29日,经我局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至我局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将上述汽油分别以4.52元/升和4.81元/升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58150元。工商部门依法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
  
  六、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广西某农药有限公司以每件75元的价格从山东华阳和乐农药有限公司购进名称为20%毒死螟ec的农药200件,以85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宁乡县的程某,因程某从2007年起不再从事农药经营,于2007年4月19日,当事人将程某未销售完的173件20%毒死螟ec回收后以85元/件转售给宁乡县的周某,共计销售额14705元,从中获利1730元。该农药中的173件经工商部门委托法定检测机构随机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罚款。
  
  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刘某从广东购进原料洗衣粉40吨和某品牌洗衣粉包装袋4200套,并于2006年12月4日开始对上述洗衣粉和包装袋进行生产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某品牌洗衣粉成品12.840吨,其中对外销售11.154吨,并获销售款40000元。上述某品牌洗衣粉及外包装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某知名品牌洗衣粉及注册商标,并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沙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某牌假冒洗衣粉,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罚款。
  
  八、假冒伪劣网线案
  
  芙蓉区一个体工商户叶某,于2007年6月18日起,经人介绍先后从深圳市陈某处购进“tcl”牌网线共计77箱,货值金额为32370元。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将其中17箱“tcl”牌网线销往宁乡、岳阳等地,销售获利1670元。经“tcl”牌网线生产厂家鉴定,当事人经营的“tcl”牌网线系假冒产品。工商部门依法没收上述假冒“tcl”网线60箱,没收违法所得1670元,并予以行政罚款19000元。
  
  九、销售不合格螺纹钢案
  
  2007年5月,长沙某公司从湖南某厂购进规格为直径12mm的螺纹钢一批,并以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雨花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委托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对该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产品购进价为每吨2814元,货值为191492.7元。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十、假冒添加汽油清净剂案
  
  长沙市芙蓉区某加油站于2007年1月至5月共销售汽油1203吨,销售金额6511224元;共购进nano牌汽油清净剂150公斤,按产品说明书1:8000计,可添加汽油1200吨,尚有3吨未添加清净剂。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内加油机显示的销售价格全部为添加清净剂后的价格,即每升增收0.07元。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在汽油中添加清净剂,而全部按添加清净剂后的最高价格销售,此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稿源:红网]
[作者:汤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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