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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倾力执行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来源:新田法院 作者:周利双 编辑:王雨松 2011-05-18 1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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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执行法官为残疾当事人送去执行标的款)

  新田网讯(通讯员 周利双)2011年5月15日,是第二十一个全国助残日,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20年之际,新田法院积极维护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日,该院执行法官来到石羊镇宋家村为双手残疾的宋荣茂老人送来执行标的款一万四千元,村主任宋艾纯帮老人签字代领后,将钱放进了老人的上衣口袋,老人激动地说道:“感谢法官十年不辞辛劳为我要回赔偿款,我这个残疾老头今后的生活也有了依靠!”

  2000年5月10日,原告宋荣茂等人在石羊镇宋家村被告宋某建房处帮工倒平台,宋荣茂和宋信国两人双手抬着一根2米长的六毛丝在平台上转弯时,六毛丝一端的小钩挂到了从三村委(乐山村、塘伏方村、车头水村)用电线路端输往石羊中学的距宋信荣房屋1.18米远的1万伏高压线上,手持导电六毛丝的宋荣茂与宋信国当即被电击伤倒地,宋信荣即时用铁锤敲掉触电的六毛丝,并拨打“120”急救车将受伤昏迷的宋荣茂送往新田县中医院和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431.6元。其伤情经新田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三级伤残。

  2001年1月25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宋荣茂一纸诉状将宋某、县国土局、石羊中学、三村委等告上法庭。新田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宋荣茂因电击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8574.3元,由被告宋某赔偿26572.29元(含原已垫付的1811元),新田县国土局承担8857.43元,石羊中学承担2214.36元,石羊镇乐山村委承担2214.36元,三井乡车头水村委承担2214.36元,三井乡塘伏方村委承担2214.36元。其余款项44287.14元由宋荣茂自己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各自的赔偿责任,宋荣茂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年来,执行法官每一年都多次找石羊中学、国土局和三村委的负责人协调沟通,耐心细致地说服疏导,多管齐下并穷尽各种执行措施,终于在2011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的最后一笔款项成功扣划,至此双手致残的宋荣茂等了十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也全部执行到位,老人打了十余年的官司也终于案结事了。

  [责编:邓提茂]

来源:新田法院

作者:周利双

编辑:王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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