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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情理法并用 “难缠”案件获调解

作者:周利双 编辑:王雨松 2011-06-09 18: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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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田网讯(通讯员周利双)近日,原告赵远红诉与被告新田县门楼下瑶族乡坳背村平里沅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新田法院林业庭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所属的堂山漕、平漕两处青山归原告管理、出售林木,树木出售之前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人民币十万元(不含原告分成款30%);桃花山修山杂木收益双方三、七分成。至此,这起“难缠”的林业案件也终于得以案结事了。

  1994年10月31日,原告赵远红作为乙方与甲方即本案被告平里沅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承包山林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所承包的五处山林,其中半及山、长祖山为幼林山,承包期限为10至15年,桃花山为九三年造幼林山,承包期限为20年,平漕和堂山漕为荒山,承包期限为20年;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对幼林山搞好抚育管理,对荒山搞好造林和抚育;双方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定后,原告对有林山进行了培育管理,但对荒山的培育却导致了部分村民的不满,近而出现大部分村民不愿给付原告分成款的状况,原告无奈,请求乡村干部进行调处,经门楼下瑶族乡政府、坳背村村委两级领导调解,于2007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对荒山搞好培育(修山)后,被告方即将未付完的分成款给付给原告,但后因实际履行未尽人意,被告方仍未足额给付原告的分成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亦提出上述反诉请求。

  2010年9月16日新田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2010)新林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原告赵远红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中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永中法林民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两位法官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判断,在这样的情形下做出判决很难令双方都服判,遂决定休庭片刻,来到调解室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提出本着“真诚、宽容、谦让、和谐”的原则,双方都各让一步、和气生财。通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析之以法的疏导后,原告认同法官建议,并首先就因自己对两处荒山管理不善而给村民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向被告真诚地道歉,被告方见此行为后也大受感动,同意坐下来接受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上述和解协议。

  [责编:邓提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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