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为切实搞好我县植物检疫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精神,特就植物检疫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地检疫申报和检疫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在种子繁育时必须提前十五天到县植保站领取并填写《产地检疫申报表》,提交《繁制种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由县植保站受理,同时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二)、县植保植检站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进行现场堪察,并详细记载现场堪察结果。
(三)、产地检疫结束后2日内检疫合格的种子办理《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种子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调运检疫申报和检疫
(一)、需要调出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在调出种子前到县植保站领取《调运检疫申请表》,并提交《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县植保站受理并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二)、需要从外地调入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在调入种子前必须事先征得县植保站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种子时要随车携带《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后2日内到县植保植检站备案,并交《植物检疫证书》副本一份。
(三)、调入种子又调出,时间超过30天或更换包装物的,要重新检疫。先到县植保站领取《调运检疫申请表》,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县植保站受理并按规定进行重新检疫,检疫合格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四)、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有关数据和出证均实施电脑管理、电脑出证。数据一旦录入,不得修改。
三、植物检疫标签制度
(一)、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即“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二)、种子经销单位(或个人)应将依法取得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印刷在种子包装袋或种子标签上的指定位置。种子包装袋或种子标签上的编号必须与《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的编号相一致。
被检种子的“实际包装”指种子调运过程中的实际包装物,包括装填小包装的大包装物、运往异地加工分包的包装物以及不再分割的最小包装物。
四、植物检疫备案制度
(一)、需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我县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农作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到县植保植检站办理《植物检疫备案证》。
(二)、《植物检疫备案证》正本应悬挂在备案单位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每年元月到县植保植检站审验一次。
(三)、各备案单位应确定一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专门负责有关植物检疫事宜。要求报检员每一季度向植保植检站报送《调入、调出种苗及其它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情况明细表》,说明有关种子、苗木的进出、检疫等情况。
五、凡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按《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理。
新田县植保植检站
二○一二年三月
来源:新田县植保植检站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