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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三包责任 工商依法维权

来源:县工商局 作者:杜勇刚 编辑:王雨松 2012-11-02 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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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三包”责任,是经营者的义务。10月31日,新田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家拒不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元。

  10月31日,家住新田县城的英某向工商部门投诉称:他于前两天在某手机店买了一部双卡双待的智能手机,价格800元,但是使用了两天就出现了故障,手机副卡不能使用。到经营者的店铺要求更换一台手机,店员却说他们销售的手机没有三包义务,不能更换。英某觉得,店员的这种说法不合理,请求工商12315维权。

  工商部门调查后,证实英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经调解,经销商免费为英某更换一台同款式的新手机。

来源:县工商局

作者:杜勇刚

编辑:王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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