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田网(通讯员 李红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为非作歹,必受严惩。”日前,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强奸案,依法对盘某、滕某、邓某三名犯罪分子判处六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12月25日,盘某在广东省清远市上网认识了黄某(13周岁),后以借钱给黄某为由将其带回新田县城,并入住“星城宾馆”。12月28日,盘某将腾某、邓某约至其住宿宾馆房间内,三人合伙将黄某用啤酒灌醉后,腾某、邓某用绳索强行将黄某的双手捆绑,并用毛巾捂住黄某的嘴不让其呼叫,同时以暴力、手机拍照等手段威胁黄某。随后,盘某、腾某在同伙的帮助下先后对黄某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2012年1月10日,盘某、滕某、邓某均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盘某、腾某、邓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轮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腾某在共同强奸犯罪中,积极实施强奸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起协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盘某、腾某、邓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邓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新田县法院研究室
作者:李红艳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