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四个好”“两个服务”目标要求,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全面准确记录好新田历史,确保珍贵史料完整传承,更好地服务新田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史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红色历史档案资料
1.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组织、机构在对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和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综合性或专题性文件、政策法规汇编、会议记录、决议、指示、电报、信函、宣传单、宣言、标语等文字材料、影像、实物等。
2.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组织在各个历史时期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斗英雄的生平事迹、入党资料、回忆录、传记、著作、信函、日记、获奖证书等。
3.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组织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发的奖章、证件、布告、题词、地图、宣传品、牌匾、签名、票据、战斗用具等实物档案。
4.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组织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革命活动中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录音、录像资料。
(二)地域特色档案资料
1.反映新田县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教育、自然资源等档案资料。历代政府机构编修的各种地方志、专业志、部门志、村镇志等。
2.反映新田县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的档案资料。
3.反映新田县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学、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戏剧、摄影等行业协会和知名创作者创作的优秀艺术作品。
4.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新田籍或在新田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新田籍知名人士的自传、回忆录、论著手稿、文学创作手稿,重要活动照片、音视频,各类证书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5.反映新田县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变迁、民俗民风、非物质文化遗产、农村建设、百姓生活、名胜古迹、珍本古籍、家族谱牒、照片、音像、实物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6.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文件、证书、奖状、奖杯、锦旗、牌匾等档案资料。
7.其它有关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县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可组织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以组织、团体名义统一捐赠,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捐赠档案经过鉴定后由县档案馆永久保存。
2.寄存代管。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和出售的,经双方协商,县档案馆可提供寄存保管服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是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3.复制保存。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人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复制费用由县档案馆承担。
三、征集时间
即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四、说明事项:
1.通过各种方式征集进馆的档案,其所属单位、团体和个人应保证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人物、事件或历史背景,其中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
2.对捐赠档案资料的捐赠者,县档案馆将颁发《捐赠证书》。
3.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来电、来函、发邮件等方式联系县档案馆洽谈征集具体事宜或提供征集线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新田县档案馆 刘 黎
联系电话:0746-4881829、13874704046
电子信箱:DA4712929@163.com
联系地址:新田县行政中心人防大楼三楼北305办公室
邮编:425700
新田县档案馆
2026年7月22日
来源:新田县档案馆
编辑: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