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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中国·新田网 作者:本站 编辑:王雨松 2010-09-21 19: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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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县政府拟出台《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现将《规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20日。

 

 新田县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全面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新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权限。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市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县政府规章;

  (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五)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区域和地段控制性详规等重要建设规划;

  (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七)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八)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重要事项;

  (九)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县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重要的奖惩事项以及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一)其他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准备。重大行政决策准备包括提出建议、调查研究、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一)提出建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由县政府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单位提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同意。

  (二)调查研究。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情况,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一般应提出两种以上的比较方案。

  (三)论证评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办单位应当事先组织领导、专家和群众进行综合论证,或委托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必要时还应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决策咨询,对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四)征求意见。决策提出部门拟订初步方案后,应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应征求有关的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县委常委、县委有关工作部门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征求意见具体范围和形式由决策提出部门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确定,必要时报县长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协调会、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展示,以及通过媒体、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五)听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会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后认真研究分析,采纳正确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六)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包括确定提交、准备材料、通知落实、审议决策、形成纪要等。

  (一)确定提交。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确需提交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决策提出部门填报《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表》,写明提交单位及责任人、前期论证及协调情况、主要两种方案的比较分析、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负效应及相应对策、具体的决策内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倾向性意见等,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阅后呈报县长决定。

  (二)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决策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涉及法律事务的问题和规范性文件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有关人员。

  (三)通知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县政府参会人员,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参加。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审议决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县长代表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程序依照本规定中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执行。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五)形成纪要。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重要紧急情况下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允许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对重大行政事项临机决断:

  (一)发生重要紧急情况且须立即决策。重要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立即决策是指必须立即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上述严重后果的产生。

  (二)行政决策可以不经集体审议。由于情况重要紧急,来不及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只能由县长临机决断。县长不在场时,分管副县长可以代为决策。

  (三)事后必须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向县长报告。对重要紧急情况的临机决断,决策者事后要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由分管副县长决策的,还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反馈。县政府作出决策后,负责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或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县政府进行追踪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凡涉及全局、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或事后向县委请示报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应经其审议通过后再颁布执行。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县委的领导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绩效评估。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咨询、中介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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