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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新调整

作者:邓提茂 编辑:王雨松 2010-09-21 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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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田网讯(记者 邓提茂)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相应调整。新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
 
  201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最高均不得超高12%,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按工资总额计算,其中财政供养单位包括津补贴;月缴存额最高1910元,最低不低于80元,中央、省属等条管单位可按长沙市标准执行。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取得房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有效证件追溯期由原来的一年放宽到两年。取消《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管理办法》中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户籍内的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4m2(含144m2)再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虽未超面积但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商住两用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在本市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以期房作抵押或提取后余额不少于两万元的,可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但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房价总额,提取并贷款后须间隔12个月才能办理还贷提取。
 
  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1)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建造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负面记录按其信用情况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和相应调减贷款额度;(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在本市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高期房按揭抵押贷款额度职工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本级和零陵、冷水滩两区最高贷款额从15万提高到18万,其他九县由10万提高到13万。

作者:邓提茂

编辑:王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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