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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修订法律援助条例 家暴、食品安全纳入范围

来源:红网 作者:廖洁 邓叶 编辑:王雨松 2011-03-29 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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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3月28日讯(记者 廖洁 实习生 邓叶)在湖南,当你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家庭暴力或者因使用伪劣农资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对《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将帮助你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更加“举重若轻”。

  3月28日上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刚作的关于《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对该《条例(修订草案)》的分组审议将在29日上午举行。

  陈刚在说明中指出,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而《湖南省法律研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先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出台,有些规定与国家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且《条例》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与困难群众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过载、司法援助对接机制不完善、便民服务程序不到位、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等,因此,有必要对湖南省《条例》进行修订。

  此外,去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432件,免费提供咨询13万人次,为受援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3亿元,受援人获得援助而免交律师代理费等法律服务费6500万元。湖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用地方立法加以总结和规范。

  说明指出,《修订草案》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城市地方立法经验,从法律援助范围、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总条数由原来的30条增加到42条。

   [page]   法律援助将全免费

  原《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目前的做法,在《修订草案》第二条中规定“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是责任,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据此,《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六条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同时,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力问题,为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分别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page]

  因家庭暴力等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损将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上位法授权和湖南省实际,参照安徽、陕西、海南等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八条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援助对象作出补充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第九条在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中增加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制度。

  《修订草案》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就一下实例神侵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军人军属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修订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page]

  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缩短时限

  说明指出,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为保证需要援助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法律援助,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修订草案》做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时效方面的规定。

  一是为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在法定申请地外又规定“公民也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申请的管辖权及管辖权竞合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为简化法律援助与司法援助申请程序,《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援助审查程序互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

  三是为便于困难公民取得经济困难证明,《修定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乡镇人民镇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时限和具体程序,以及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

  四是为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将法律援助机构受到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期限从七日改为五个工作日,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申请作出重新审查决定的期限也从七日改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间从五日改为三个工作日。

  五是为使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使困难公民在紧急状况下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第十九条增设了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参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增设了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 消极懈怠将被罚款

  说明指出,根据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规定非,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规定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还对应《修订草案》的第十六条,在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基层组织、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此外,《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和公证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义务。

  《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修订草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将予以没收并可处以最高3倍于所收财物价值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停止执业1月以上3月以下的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廖洁 邓叶

编辑:王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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