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网讯(通讯员 周利双)“醉驾”摩托车伤人,赔偿损失后仍需领刑。近日,新田法院审结首例摩托车“醉驾”案,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新嘉公路途经新田县龙泉镇双碧广场今朝宾馆门口路段时,与行人雷某相撞,造成雷颅脑受伤。被害人雷某之伤经鉴定已构成重伤。经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事发时血酒精浓度125.3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雷俊杰经济损失人民币21 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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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田法院
作者:周利双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