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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公司出纳挥霍公款58万 携女友逃亡浙江获刑8年

来源:红网 作者:李绍成 编辑:王雨松 2011-07-26 0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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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吉首7月25日讯(通讯员 李绍成)制药公司出纳因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挥霍,后恐事情败露,干脆携巨款潜逃。近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原湘西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与其一同潜逃的女友雷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现年25岁付某某,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工资常常入不敷出。在担任湘西某制药公司出纳后,为满足其个人挥霍,便把黑手伸向了单位公款,至案发前已累计挪用公款近20万元。

  当发现自己无法填补后,恐其行为暴露,遂于2010年6月13日,将公司农行账户上的40万元人民币转入自己账号,并通过ATM机、柜面取现及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款全部转走。

  6月14日,付某某取出大部分现金后,以外出旅游为名携女友雷某某一起逃往长沙,并将其中16万元赃款存入雷某某账户。两人先后在后海南三亚、海口等地躲藏了一段时间,最后以雷某某的身份证办理手续租住在福建省厦门市隐藏。

  2010年12月初,付某某、雷某某逃往浙江省余姚市,付某某用赃款在余姚市开设了一间服装店。付某某携款潜逃后,吉首市公安局立即开展了网上追逃。2010年12月30日,付某某、雷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经查,付某某在任出纳期间,实际占有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8万余元。

  法院认为,付某某在任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8万余元挪为己用,且携款潜逃,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女友雷某某用其银行帐户为付某某转移犯罪所得赃款16万元人民币,在明知是付犯罪所得赃款,而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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