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田网(通讯员 胡丹)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某监狱邮寄的《回执》。至此,一件跨越两省区的离婚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6年7月,被告周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某监狱服刑。原告曹某对被告周某彻底失望,于2012年11月向新田法院起诉与被告周某离婚。对于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劳改婚姻案件,通常审判人员要长途跋涉到被告服刑地的监狱内就地开庭审理,原告且必须到庭。这种传统的方式既要占用审判人员多个工作日,原告一方又要花费较大数额的交通费用;双方见面时对被告的感情和自尊心伤害较大,不利于被告安心服刑改造。
该案承办法官灵活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第2款“离婚案件当事人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之规定,尝试性地对该案件进行简便调处,即首先询问原告的调解意向,初步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后以委托函的方式与被告所在地监狱协调,取得监管机构的支持配合,商请监管工作人员做好被告的思想疏导工作,把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原告签署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代为转交给被告,并在监管人员在场、当事人合法自愿基础上让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制作一份询问函给被告,书面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就案件基本事实提出问题,请被告书面填写答复,由监管人员作为在场人签名确认;之后由监狱将被告签署意见后的离婚协议书及询问函等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承办法官。后由审判法官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达成的意见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委托该监狱送达。既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又节约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来源:县法院
作者:胡丹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