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田网(通讯员 王彦平 李红艳)近日,新田法院成功调解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陈三、陈四共有、继承纠纷一案,经该案承办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被告陈某、陈三、陈四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何某因蔡某死亡的各项赔偿款及工亡补偿金人民币78,000元;二、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2011年6月23日,蔡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蔡某系原告何某之亡女,系被告陈某之亡妻,系被告陈三、陈四之亡母。蔡某之死经认定为因工死亡。2011年8月15日经东莞市某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原、被告共同与交通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肇事方给付本案原、被告因蔡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280,000元。2011年10月21日,被告陈某从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蔡某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人民币382,180元和丧葬补助金人民币8,04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670,220元均由被告陈某领取。蔡某事发后,被告陈某先后给付原告何某人民币22,959.2元,原告何某从蔡某原工作的工厂领取赡养费人民币28,704元。被告陈某安葬蔡某所花的费用为人民币38,459元。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分割财产,但双方不尽意见分歧很大,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并且发动双方的亲朋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结案,原、被告间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来源:新田法院
作者:王彦平 李红艳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