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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新田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及管控措施的通告

来源:新田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成婧 2025-09-05 10: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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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田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

及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科学有效地管控秸秆露天焚烧,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现就划定新田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的秸秆种类

本通告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指水稻、玉米、油菜、豆类、薯类、甘蔗、烟草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二、秸秆禁限烧区划定范围

全县秸秆禁烧区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为67.08%。

(一)禁烧区

1.新田县政府所在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S96‌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G234国道、S227省道、S229省道、S345省道‌等4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耕地;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

(二)限烧区

禁烧区以外的耕地区域属于限烧区。

三、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认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游区域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六、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新政函〔2024〕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田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耕地分布图

2.新田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汇总表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来源:新田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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