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其他收费事项,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当地同类人员日均工资水平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每日最高不超过500元。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按每张a4纸0.5元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复制工本费。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本站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