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田网讯(通讯员 杜勇刚)仅仅因10包过期槟榔,却换来2000元罚单。8月14日,新田县茂家乡的朱某因销售过期槟榔被该县工商局处罚后后悔不已。
8月初,新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朱某经营的店铺进行了检查,发现店铺的货架上摆放有不同生产日期的“小龙王牌咯咂味黑果食用槟榔”,其中10包槟榔是2012年4月7日生产的,已超过保质期(保质期60天)。据朱某讲,这种槟榔的进价是每包4元,他把每次进的槟榔放在一起,也没有查看槟榔的生产日期。随后,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了10包过期槟榔。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过期食品应处2000元以上罚款。据此,该局对朱某作出了没收槟榔,并处2000元罚款的决定。
来源:县工商局
作者:杜勇刚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