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田网(通讯员 李红艳)日前,新田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合同纠纷案,限被告胡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10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7月26日协议离婚并在本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方补给男方人民币壹万元整(在2011年7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已各种借口拖延,至今仍未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双方已于签订该离婚协议当日在本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该离婚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即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胡某给付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根据法律的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田法院
作者:李红艳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