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新闻网(通讯员 新田交警) 2月5日1时4分,姜某钟驾驶苏U5L7**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省道345线二广高速新田连接线与新嘉公路交汇处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由东往西胡某晖所驾驶的永州75279**电动二轮车搭乘孙某涵、胡某伟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晖、孙某涵、胡某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姜某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时,疏于观察,安全警惕性不高且未停车瞭望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胡某晖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姜某钟、胡某晖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涵、胡某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来源:新田新闻网
作者:新田交警
编辑:黄琪
本文为新田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